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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赵艳艳)据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消息,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审议通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与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在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规定将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
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梁祝》剧照 光明网记者 赵艳艳 摄
《办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华州皮影《九儿》 光明网记者 赵艳艳摄
“在《办法》中明确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实际上是引入了传承人履职情况的评估制度,是实现非遗保护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杨红告诉光明网记者,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日益充分的尊重,并成为了这项事业的重要准则。与此同时,要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就需要不断提升非遗传承人群的传承实践能力和活力,凸显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代价值,增强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据了解,目前中国文化和旅游部已认定了五批共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万元人民币的传习补助,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